无锡市民孟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,对方承诺赠送风暖浴霸、晾衣架等家居用品。然而,因双方发生矛盾,装修公司拒绝履行赠送承诺,孟某遂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。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装修合同中的赠送承诺并非普通赠与,而是合同对价的一部分,属于合同义务,装修公司不具有任意撤销权,应履行赠送承诺。但鉴于双方合同履行已终止,法院酌定孟某可减少支付1500元装修工程款。法院指出,此类赠与已摊入销售成本,且消费者基于赠与承诺签订合同,因此不能适用《民法典》中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。
无锡市民孟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,对方承诺赠送风暖浴霸、晾衣架等家居用品。然而,因双方发生矛盾,装修公司拒绝履行赠送承诺,孟某遂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。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装修合同中的赠送承诺并非普通赠与,而是合同对价的一部分,属于合同义务,装修公司不具有任意撤销权,应履行赠送承诺。但鉴于双方合同履行已终止,法院酌定孟某可减少支付1500元装修工程款。法院指出,此类赠与已摊入销售成本,且消费者基于赠与承诺签订合同,因此不能适用《民法典》中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。